沧运市场监管通字【2025】53号
为深入贯彻省、市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省、市《关于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和我局抽查计划,由信用监管股、各分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
抽查事项:年报公示信息。
抽查范围及比例:运河区2024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存续状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按照3%的比例抽取。
三、抽查任务执行股室、分局
信用监管股负责抽查农民专业合作,各分局负责抽查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任务实施
1、抽查任务实施前,由信用监管股就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素及要求等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依据农专社、个体工商户的风险分类结果,按抽查比例差异化抽查被检查对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匹配检查人员时要求全部为持证的执法人员。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整。抽查人员确定后,由信用监管股制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见附件1),对执法人员开展查前培训。
2、按照《关于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和执法九项制度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依据检查需要提前或现场送达《抽查告知书》(见附件2);抽查时,原则上采用非现场检查模式,对可通过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信息核查、远程互动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实施现场检查;对于“零”值经营主体,或其他需开展现场检查的,由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中“双随机监管—检查任务实施—查前工作准备”模块中打印《实地核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4、完成检查后,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通过手机app或者平台打印的纸质《实地核查表》录入检查内容。如为现场检查,需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表》,由全部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要如实记录。抽查结果100%向社会公示。
年报公示信息存在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出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的决定,并将后续处理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的“后续处理”模块进行公示。
5、抽查档案管理。检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将《抽查告知书》(见附件2)、所有收集的检查资料、抽查总结等材料整理归档,并于15日内形成一户一档,交于信用监管股留存。
五、工作要求
1、规范抽查程序。严格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流程,规范着装、亮证检查,检查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2、加大双随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工作动态、成效和经验,提高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的知晓度,随机抽查中向经营主体讲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知识,充分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监督权,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机关履职透明度,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及时上报信息。各分局于抽查结束后15日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信用监管股备案(见附件3)。
联系人:陈颖
电话:2157552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2、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次内部双随机抽查告知书。
3、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次内部双随机抽查统计表。
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年报公示信息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生产经营信息:
(1)营业额或营业收人: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记薄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不明显多于或少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或合理营业收人视为正常,精确到万元。
(2)纳税总额: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下,且纳税总额1万元内的,可不核查其他材料视为正常(休额度按相关增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的,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凭据,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作报信息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少于1万元的,可要求个体上商户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证明进行核对。
2、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销售”,或者经营地址为平台http网址的,应报送网店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网页、主动进行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对网站地址、网店的名称和亮照情况。
3、联系方式等信息:拨打报送的电话信息进行核对。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检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四、发现问题处理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件2:
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次内部双随机抽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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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第二次内部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由运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你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现将抽查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准备以下材料备查(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身份证件:农专社法定代表人、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现场提交材料时,个人不能到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与年报公示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的凭证(账簿、银行流水等)、税务报表、网站截图、许可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等材料。
4、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截图(涉及行政许可信息的提交)
4、有公章的,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二、检查要求
请于月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前往我局现场提供检查材料。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盖章):
签收日期:2025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检查部门留存。
附件3:
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次内部双随机抽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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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检查户数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数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注(吊)销 |
停业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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