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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21   来源:

运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服务指南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对监察对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纠正、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向监察对象、劳动者及相关个人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法律咨询。

(三)向上级机关报告劳动保障法律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四)从事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八)各类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服务管理规定的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受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原劳动部5号令)

(二)受理范围: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程序

1、投诉(举报)人对劳动违法行为可采用当面投诉(举报)、举报电话等形式。

2、投诉(举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提供相关材料:

(1) 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或联系电话;

(2)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情况;

(3)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电话;

(4)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处理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对符合举报条件、材料齐备的举报,予以登记受理,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举报内容不详、材料欠缺的告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予受理。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当面举报和举报电话,告知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四)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2年前已终止的;

3、投诉举报人不提供基本情况,经核查未发现相关证据的;

(五)时限: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

责任处室:运河区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举报)电话:529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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