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加快“阳光”民政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沧州市运河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沧运法〔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公示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公示范围
我局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容括:
(一)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4、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二)行政处罚
1、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规范的处罚;
2、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3、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4、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
1、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示内容
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前公开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民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民政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本单位《民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3、执法依据。主动公开民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4、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后附),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
5、执法程序。主动公开民政执法流程图。编制《民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服务对象人办理业务事项。
6、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7、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
事中公示主要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办理过程。
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身份公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服务窗口或其他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
2、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制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3、执法过程公示。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三)事后公开
事后公开主要是民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
事后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四)不予公开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民政执法活动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
五、公示方式
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日常式公开。利用运河区政府门户网站、民政公开栏、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互动性公开。通过法制宣传、印发执法公开手册、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文本式公开。利用文件、通报、信息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公示程序与时限
(一)事前公开程序
1、各职能科室要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制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2、各职能科室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制民政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职能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科室在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由办室室发布。
(二)事后公开程序
1、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各科室应当及时报告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七、公示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办公室负责各类民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并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数据标准和时限要求;各职能科室负责采集上报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分管局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
信息采集、发布、更新按初审、审核、发布顺序进行。各科室主任对采集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传递到办公室分管信息的副主任发布,难以确定的,提请区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监督方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已纳入运河区依法行政考核,各职能科室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整理、编制工作,确保公示内容准确、规范。
(三)建设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科室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及时作出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九、附责
(一)本办法由运河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原制定各类公示制度、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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