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执法机构、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有执法权的直属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的活动。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目标为内容,按照评议考核标准进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及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聘请社会监督评议员进行评议;
(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90分优秀、<90分≥80分良好、<80分≥60分合格、<60分不合格四个档次。
对评定为优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取消评比先进、评优的资格;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机构和相关个人,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参与评议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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