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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农业执法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均应实行告知制度。包括: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之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作出的告知行为;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和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应作出的告知行为。

三、告知的内容

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及执法依据,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行政机关部门申请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时应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告知当事人对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九)告知当事人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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