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收缴罚款,执法机关不得违法收缴罚款。
第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地址、户名和账号。
第三条 被处罚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第四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需向指定的代收银行索要符合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缴罚款。
第五条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将缴纳的罚款收据复印件送行政处罚机关,归入案件卷宗材料。
第六条 如特殊情况被处罚当事人向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现场缴纳的,执法人员收缴现金后应按规定及时缴入指定账户。
第七条 拍卖违法物品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留存。
第八条 本制度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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