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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案卷评查人员应当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进行评查,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规定及要求;案卷评查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密原则。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审查要件兼顾原则。

三、规范审查。检查卷内文书制作和装订是否符合《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对案件所记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评查计分。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算,减去所扣分值即为得分,不设负分。执法机构推荐参加评查2个以上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执法机构评查得分。凡存在本制度所列举的任何一项合法性问题,扣除该案卷全部分数,即该案卷得分为零。

五、评查通报。案卷评查结束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综合评价,对本年度案卷评查情况在全市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六、合法性问题。是指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下列问题:

(一)主体资格。

1.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的;

2.实施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3.被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证据方面。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采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其他不合法证据的。

(三)适用法律。

1.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引用法律依据或者引用错误的;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3.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四)履行程序。

1.作出行政处罚超过追诉时效的;

2.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3.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卷中无记载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5.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6.其他严重违反程序法定原则的情形。

七、案卷评查标准。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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