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错责任自负、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当是指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执法程序不当、手续不完善、不规范等。
四、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职责和客观态度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五、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执法人员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该执法人员承担。
(二)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三)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审批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或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五)经过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在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
(六)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作出错误审核、审批的。
(七)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非最终批准的人员在审核中提出不同意见的。
(八)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一)行政执法事项未依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二)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照规定告知权利的。
(三)未在规定承办时限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发放许可证掌握前置审批条件不适当,核准事项失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向他人提供审批档案资料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确或者显失公正的。
(六)对经举报或检查发现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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