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举报,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永平里村张松运输的生猪没有进行检疫申报,也未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运输的3头生猪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当事人张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员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10条中违法经营的动物货值不足十万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