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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福臣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案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

    2023613日,运河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到位于南陈屯镇张庄子村康达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仓库内发现2个饲料添加剂产品,速达康(100g/袋)6箱×100袋;诺迪康(100g/袋)6箱×100袋。经调查该仓库康达利公司已出租给郑福臣,仓库内产品为郑福臣个人所有,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经调查,郑福臣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日内未提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饲料部分,第二条,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成品饲料添加剂,没收饲料添加剂原料,没收包装袋。并拟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
    2、罚款壹万贰仟元从轻处罚。

    2023年6月27日,郑福臣到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项。

    2023年6月2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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