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出售犬未申报检疫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3日,运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阳光金毛店马建新销售犬没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到位于运河区海河路绿博园内阳光金毛店进行执法调查,店主马建新交代10月25日,有一买主花费1000元在他那里买走一只狗,承认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现已查明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店主身份证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马建新卖犬收款记录1份。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立案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依据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10项,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据以上法律依据拟做出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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