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执业兽医师证照片2份。证据四、处方签复印件18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19项,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据以上法律依据做出以下处罚:
2、处以罚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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