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涉嫌销售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沧州众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黑金营养液”66瓶,获利635.93元,公司现场发现34瓶“黑金营养液”,和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为同一产品,其产品无肥料登记证号。执法人员对当场查获34瓶产品进行了就地登记保存,取得各项证据后,对其进行了解除登记保存。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检查中发现沧州众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总计为635.93元。。
现已查明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四、青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回复函及其相关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张景芬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运农告【2024】003号)当事人书面向我单位递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沧州众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识到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另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细则(肥料部分)》序列1,违法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1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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