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0日,沧州市农业农村局转来查处函。内容显示:2024年3月21日运河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沧州市志远饲料有限公司抽取的“蛋鸡浓缩饲料”,规格40Kg,生产企业:沧州市志远饲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抽样数量:500g× 3袋,抽样基数25袋,抽样地点:大孔辛庄。粗蛋白含量按照产品标准GB/T6432-2018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4年5月21日,运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沧州市志远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单位仓库未发现与抽样同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提取了该产品的销售出货单和产品销售记录表,发现该产品于2024年3月25日销售至陈辛庄陈之岳养殖户。
2024年5月24日,运河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法人高军军做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沧州市志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沧州市志远饲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和产品销售记录表。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写下情况说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上述理由,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饲料部分,第十四项,裁量阶次为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处以5000元罚款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 6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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