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司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范围,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类:
(一)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或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经法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需要征求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小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后,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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