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运河区行政执法公示 - 卫健局 - 事前公开

运河区卫生健康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6-12   来源:


序号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适用条件

1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适用于涉及医疗废物暂存医疗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及时整改的



关于本站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7-3024821 网站标识码:1309030003

冀ICP备08005834号-2 沧公备130903020002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zsyhqwxb@163.com

党政机关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