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1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2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4 |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5 | 对未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6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企业 | 不收费 | ||||||||
| 7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号)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8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号)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9 | 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不公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1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1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12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不收费 | ||||||||
| 13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行政检查 | 运河区商务局 | 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二部分:“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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