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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民宗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宗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公示范围

 第二条  公示范围:民宗局在本局所属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节 公示内容

第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民宗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民宗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区民宗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佩戴证件;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五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公示载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运河区政府网络平台;(二)政府文件;(三)民宗局政务公开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七条  编制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民宗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民宗局各相关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拟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汇总、审查。局办公室负责将各相关处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拟公示信息汇总梳理,对拟公示信息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发布、更新。局办公室按照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负责对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政策法规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作出说明或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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