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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民宗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4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运河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沧运政办字〔2016〕100号)要求,结合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局机关、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吊销宗教场所登记证;

(二)对公民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四)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按本办法向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办公室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充分研究采纳局办公室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承办处室与局办公室有异议,未采纳意见或建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机关负责人处理后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务会全体人员、局办公室负责人、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局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务会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下级民族宗教行政管理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局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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