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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

   为完善沧州市运河区发改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5〕107号)、《运河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沧运政字〔2015〕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沧州市运河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以行政处罚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推动建立涵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委内建立规范、科学、适用、易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确保行政执法科室合法、合理地履行法定行政职权。

(一)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二、基本原则

(一)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着眼于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切合实际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为出发点,采取书面化、可视化相结合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多种方式,公开透明地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三)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相结合,完善符合行政执法实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等每一项活动都进行相应的记录,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到全程跟踪管理范围。

(二)着重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录像等记录设备,对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关键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可视化的音视频记录。我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调查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视频记录连续、完整。

(三)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制度,行政执法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四)要健全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四、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一)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四)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五)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七)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八)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时,需要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检查建议书》。
    (九)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十)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十一)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十二)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三)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十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五)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局办公室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十六)办公室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十七)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十九)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十)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二十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二十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2、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二十三)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十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五)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六)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五、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扎实有效地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行政执法科室应当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音视频记录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设备,着力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解决问题、巩固成果、推动工作、务求实效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要对阶段性工作及时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完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当、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践及时转化为理论研究成果,从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运河区发改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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