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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发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合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条 审核机构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核原则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审核范围

我机关在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在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1.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2.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5.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行政处罚,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检查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4.检查登记表;5.证据材料;6.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7.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8.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二)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7.决定范围是否合法、适当;8.其他应当审核的范围。

(三)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顾问、相关专家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

(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1.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2.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4.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改;5.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6.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7.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意见。

(六)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案件承办机构接到审核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为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七)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期限

法规科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应当由法规科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职,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规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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