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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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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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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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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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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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六十九条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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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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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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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
限期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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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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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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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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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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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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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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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防汛抗旱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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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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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坏的,构成犯罪的, |
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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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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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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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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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1、自承担检测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一、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三、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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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检测报告无效,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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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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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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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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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1、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2、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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