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区水务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依法科学履行监管职责,为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检查组人员原则由区水务局相关执法人员组成。
二、检查对象
运河区范围内开展涉水相关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查内容
根据我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针对特定业务监管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督促整治。
(一)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除水利部水资源专项检查以及省级、市级以上各类巡视、督察(查)、大数据分析识别出的疑似问题进行核实落实整改责任外,重点对以下3个方面工作开展检查。
1、取用水综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取水井关停、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查,对用水户取用水统计直报落实情况及取水口规划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推进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对各级监督检查、专项督察、考核、巡视、审计、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取水问题建立台帐、限期整改到位。
3、节约用水情况。根据《运河区节约用水条例》要求,开展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专项检查不少于1宗。检查内容包括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开展、节水器具安装等情况。
(二)水土保持专项检查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要求,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后监管专项检查,每年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检查,现场检查项目数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1/10。检查内容包括: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情况;
8、历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情况。
(三)水利建设项目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生产
针对全区范围内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并结合以下各专项检查方案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节点或时间段质量管控安全生产大检查
1、春节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中秋、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3、岁末年初质量管控安全生产大检查;
4、在建水利工程涉汛(汛前、主汛期、后汛期)专项检查;
5、“安全生产月”综合大检查;
6、秋冬季消防、用电、用气专项检查。
四、检查方式
按上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日常疑似问题预警排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一)日常疑似问题预警通报
区水务局通过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综合管理平台大数据比对,分析识别出我区在取水井关停、取水许可、计量监控、用水统计以及水资源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疑似问题,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二)实地监督检查
由区水务局相关执法人员对各涉水单位及个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填写检查工作表,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限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实施。实施行政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检查身份,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的权限、内容和依据,提出被检查对象配合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规范检查记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时,应当使用具备水印功能的电子仪器设备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并制作《运河区水务局行政检查登记表》,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依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登记表需经现场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
(三)规范检查方式。行政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取证、谈话询问等方式实施。
(四)规范检查处理。行政检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处理。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或者排除的,应当责令当场纠正或者排除;不能当场纠正或者排除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送达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收,检查单位应当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五)规范检查归档。行政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检查文书整理归档,制定年度工作台账。
(六)强化普法宣传。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加大涉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层次、高水平、主动作为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多种形式宣传涉水法律法规,营造爱水、护水氛围。
运河区水务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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