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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18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共五类、2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十七条、十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2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3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4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5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6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7

行政备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

行政备案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

行政备案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0

行政备案

终止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21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11

行政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11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1、22、23、24、25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2

行政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10、14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8、19、20、24、25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3

行政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4

行政备案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5

行政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款号:第二十五。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7

行政备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款号: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8

行政备案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9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20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21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22

行政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区文化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文;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条款号:第六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该行政奖励无法律责任

23

行政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该行政奖励无法律责任

24

行政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条款号:第三十条第四款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该行政奖励无法律责任

25

行政奖励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该行政奖励无法律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7

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第二款。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2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他条款规定。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具体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他条款规定。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具体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文物的单位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演出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和旅游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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