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小王庄镇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运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沧运办字〔2019〕7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小王庄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小王庄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核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二)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小王庄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章 审核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小王庄镇应当坚持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乡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执法科室报法制办进行审核,待主管小王庄镇领导审批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报主管小王庄镇领导,并提交小王庄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乡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应用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后,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乡镇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情形包括: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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