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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中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09   来源:

 南环中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运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沧运办字〔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执法科室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六条 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决定情况;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论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日期。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各自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听证论证文书应当完整记录听证论证的全过程和每位参加人员的原始发言,并载明参加听证论证人员的姓名和日期。

第十七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名、受送达人签名。

代收、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视频监控、录音笔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除前款规定外,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和法定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把握记录设备的选用以及拍摄的光线、角度和时机。

音像记录应本着宜简不宜繁的原则进行,能够通过拍照实现音像记录效果的,不推荐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入卷音像记录信息应注明音像记录时间、地点、内容、证明事项、音像记录制作人以及当事人确认签字及日期等信息,实现与相关文字记录(法律文书)的有效衔接,互相印证。音像记录信息属于电子信息的,还应当注明信息存储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机关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使用以及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结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并将执法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附在执法案卷中,做到一卷一盘。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日常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执法案卷的日常存储、保管。

第二十八条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执法案卷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处罚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定


附件1

行政处罚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定

一、启动与立案的记录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立即填写《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承办机构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镇长审批。(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启动理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意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调查询问与现场勘察的记录

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相对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1.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对相对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址、当事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询问内容等。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记录人、检查人员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现场情况予以记录说明,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

3.调查终结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执法人员签名。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并记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会议纪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由出席人员签字。(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形成视频资料。同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3.当事人不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需制作《不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回执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陈述目的、事实和理由。(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整个听证活动应当场纪录,制作《听证记录》。(纸质文书资料、全过程音像记录)

6.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批,制作《内部审批表》,载明承办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7.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1.直接送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由收件人和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2.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设备同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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