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运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沧运办字〔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执法科室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六条 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决定情况;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论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日期。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各自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听证论证文书应当完整记录听证论证的全过程和每位参加人员的原始发言,并载明参加听证论证人员的姓名和日期。
第十七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名、受送达人签名。
代收、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视频监控、录音笔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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