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法制审核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合理合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三)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四)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所有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不定期举办新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等专题讲座,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培训。
(三)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法制审核人员可通过网络平台或相关书籍进行自主学习。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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