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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6-25   来源:
运河区医保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二十三、医疗保障领域(2项)
1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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