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河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承办部门 |
| 1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运河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现场检查 | 运河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
主办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7-3024821 网站标识码:1309030003
冀ICP备08005834号-2 沧公备130903020002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zsyhq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