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12次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类别 (专项检查/日 常检查/监督检 查/其他检查情 况请列明) |
检查对象(企业 所属类型或行业) |
检查企业名称 (请一一列明) |
检查时间 (具体到年月日) |
是否多层级联 合执法 |
检查部门 | 备注 (A类/B类企业) |
| 1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抽查监督 |
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 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 肥料产品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肥料登 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
现场抽样采集 | 肥料生产企业、 农资市场 |
4—5月份和7—9月份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2 |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 使用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及其他法规规章 | 查看材料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农 药经营门店、农药 使用单位 |
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经营门店、 农药使用单位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3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进行检 查,生产经营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 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 子的企业或门店 |
生产经营农作物 种子的企业或 门店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4 |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饲料生 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实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监督检查 | 饲料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5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种畜 禽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 单位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6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畜禽 (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实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
监督检查 | 畜禽(猪、牛、羊 、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7 |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兽药 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
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
2025年1月至12月 | 否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8 | 对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状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监督检查 | 农机合作组织、 农机大户 |
农机合作组织、 农机大户 |
“岁末年初”“三夏、三秋生产”等农业生产高峰期 | 运河区农业农村局 | ||
| 注:1.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是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不含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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